【施工現場消防設施一般規定說明】
1、施工現場臨時消防設施包括滅火器、臨時消防給水系統和臨時消防應急照明等。
2、工程開工前,應對施工現場的臨時消防設施進行設計,并應合理利用已施工完畢的在建工程永久性消防設施兼作施工現場的臨時消防設施。
3、建筑高度大于32m或多層地下室或地上單層建筑面積超過15000㎡的在建工程施工現場,應設置臨時室內消防給水系統、室外消防給水系統和滅火器,其它在建工程施工現場應設置臨時室外給水系統和滅火器。
4、無水源或極度缺水地區的施工現場,可不設置臨時消防給水系統,但應按本規范第6.2.2條規定數量的2.0倍配置滅火器。
5、臨時消防設施的設置應與在建工程結構施工保持同步,與主體結構工程施工進度的差距不應超過3層。
6、隧道內作業場所應配備不少于5套防毒面具。
1、施工現場臨時消防設施包括滅火器、臨時消防給水系統和臨時消防應急照明等。
2、工程開工前,應對施工現場的臨時消防設施進行設計,并應合理利用已施工完畢的在建工程永久性消防設施兼作施工現場的臨時消防設施。
3、建筑高度大于32m或多層地下室或地上單層建筑面積超過15000㎡的在建工程施工現場,應設置臨時室內消防給水系統、室外消防給水系統和滅火器,其它在建工程施工現場應設置臨時室外給水系統和滅火器。
4、無水源或極度缺水地區的施工現場,可不設置臨時消防給水系統,但應按本規范第6.2.2條規定數量的2.0倍配置滅火器。
5、臨時消防設施的設置應與在建工程結構施工保持同步,與主體結構工程施工進度的差距不應超過3層。
6、隧道內作業場所應配備不少于5套防毒面具。